药价改革方向:弱化直接干预推基准价改革
来源:化学制药工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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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4月16日8部委发力低价药改革开始,决策层针对药品价格改革的方向逐渐明朗起来。 4月24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司前司长李镭在2014年药交会上前瞻未来 医药 价格改革的发力点,直言未来须通过理顺医药价格建立医疗机构合理补偿机制,重点在于让医院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
从4月16日8部委发力低价药改革开始,决策层针对药品价格改革的方向逐渐明朗起来。4月24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司前司长李镭在2014年药交会上前瞻未来医药价格改革的发力点,直言未来须通过理顺医药价格建立医疗机构合理补偿机制,重点在于让医院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另一要点是无论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都应该力促其趋于合理区间。
在李镭看来,药品价格改革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政府要改进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弱化对药品价格的直接干预。更重要的是,药品基准价格改革迫在眉睫。
【改变流通差率和最高零售价成突破口】
长期以来,药品的监管,离不开政府与市场的双重作用,这从中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政府控制药品支出费用上可以体现。
李镭建言,未来的药品价格改革,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要摆脱管与放的简单循环。过去是管然后放然后再管,下一步不是简单的放。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并存,但呈现此消彼涨态势。政府调控弱化,市场力量不断加强。
具体来看,政府要改进对药品价格的管理方式,减少直接干预。“改变流通差率和最高零售价双控或是突破口。差率控制容易诱导医疗机构追求高价药。”
对此,今年4月国家发改委在内的8部委已作出探索,开始拿低价药“开刀”。针对治疗某种疾病的同种药品中,费用相对较低的常用低价药品,取消原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改为控制日常使用费用上限标准。政府确定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和低价药品清单。
在此政策背景下,决策层还应加强部门协作,在原料、注册、价格管理、采购、临床、医保支付、质量监督等环节完善保障体系,并改进价格管理。对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国家定点生产、统一定价。
李镭认为,还应持续完善采购办法,对纳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定价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直接上网,由医疗机构网上采购交易。
在宏观监控上,他认为相关部委应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工信部怎么引导?药监部怎么审批?这都需要跟进。人社部、卫计委还应加快医保付费方式改革,调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节约成本,优先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
【推进药品基准价格改革时机已经成熟】
在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上,更重要的一点在于,推进药品基准价改革的时机业已成熟。
事实上,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之后,李镭就不止一次公开建言药品基准价改革,这一议题在去年12月引发热议。根据媒体报道,国家发改委曾在当时举行过医药价格座谈会,透露药品价格管理模式将从“最高零售价”转向“基准价”管控。
通俗地说,基准价模式,就是通过对药品实施定额医保支付,患者选择不同价格的药品,超额部分由患者自付,药企主动开展价格竞争,形成更为合理的药品价格。
李镭分析称,推进药品基准价格管理改革的含义,一是政府部门间接调控,引导市场价格,形成药品价格管理基础;二是药品购销双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具体交易价格的基础;三是药品基准价成为药企制定市场价格、医疗机构收取费用和医保部门支付的依据;四是药品基准价成为患者选择药品的参照或依据。
在他看来,接下来的药品基准价格管理力求建立四种机制:一是市场竞争机制;二是市场价格发现机制,医院成为采购主体,能够在市场中发现药品的真实价格;三是费用控制机制,这主要涉及医保部门,包括如何合理地使用医保费用;四是消费制约机制,患者可以选择不同价格的药品。
在上述机制下,医疗机构有药品收益权,可以得到实际进价与基准价格的差价;医保部门有支付权,可按药品基准价格或者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支付价格;药企有定价权,可高于基准价格制定最高零售价,但高出基准价部分由患者自付;患者对药品有自主选择权。
不过,实行药品基准价格管理需要有一定条件。李镭表示,这几个条件分别是:第一,价格主管部门放弃药品差率控制,改变药品最高零售价管理,价格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发布药品基准价格;第二,改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实现“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第三,医疗机构公布同一品种不同价格的药品;第四,医保部门公布药品具体支付标准。
除了基准价改革,延伸至医疗服务价格,李镭表示,还应当进一步发挥市场作用,满足市场多元化个性化需求,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