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影响医药行业兴衰成败的六大焦点
来源:医药网
发布时间:2015.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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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今年是招标大年、政策大年,其实更应该说今年是医药行业的争议大年。今年医改新政中的渉药内容,引起了社会的不同看法和争议,其中有理念问题和利益问题,也有法律问题和逻辑问题。 这些争议最终的尘埃落定,将会影响到行业的兴衰成败。现在争议比较集中的有: 一
据说今年是招标大年、政策大年,其实更应该说今年是医药行业的争议大年。今年医改新政中的渉药内容,引起了社会的不同看法和争议,其中有理念问题和利益问题,也有法律问题和逻辑问题。这些争议最终的尘埃落定,将会影响到行业的兴衰成败。现在争议比较集中的有:
一是医药分开到底分开什么?并不明确。
由于中央态度的明朗和现实的教训,现在社会已不像前几年那样只反以药养医,不反医药不分了。相反,种种假冒医药不分之名却是加剧医药不分的措施不断出台,搞乱了市场,也搞乱了理论。
医药分开不是分开人员,不是分开机构,不是分开业务,医药分开的目的是要解决医药不分所形成的买方市场的垄断,以及垄断给医和药带来的不公平、不正当以及不可避免的腐败。所以,真正的医药分开应当是机制分开。让医只能从治病需要开方施治,对症下药,彻底离开以药谋利(无论是谋白色利、谋灰色利、谋黑色利)的逐利行为。
二是药品集中采购是不是不需要适用国家的《招标投标法》?并不明确。
集中采购是区别于招标主体分开的分散采购和招标内容分开的零星采购,集中采购有利于降低成本,是今后应当坚持的方向。而招投标是现行药品集中采购的实现形式。药品集中采购可以通过招投标来实现,也可以通过行政确认来实现,还可以通过谈判机制来实现。如果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就必须遵循《招标投标法》。
依法招投标所形成的一切结果,包括中标品种、中标价格、中标数量、交货期和付款期等,均受法律保护。认为药品是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就可以不适用《招标投标法》,是错误的。我国《政府采购法》第4条明文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投标法。”。
三是带量采购如何实施?并不明确。
带量采购是基本经济规律,因为采购量是确定成交价的重要参考因素,销量大成本就低。现在的药品招投标,招采不挂钩,不事先明确采购量就用行政力量强制企业盲目报出投标价,又在没有采购量的状况下确定中标价,又在确定中标价之后违反《招标投标法》否定中标价再搞量价挂钩的二次议价,随心所欲、随利所欲地采用或不采用量价挂钩,从中看不到法律规定、社会伦理、商业道德乃至基本的逻辑关系。
四是二次议价究竟合不合法?并不明确。
二次议价关键在二次、要害是违法。我协会已在各种场合多次呼吁,并得到多方呼应。虽然至今没有看到认为二次议价合法的回应,也没有看到对协会观点的反驳,但却看到了许多声称“不是二次议价”的悄没声响的二次议价试点。
政府试点就可以不依法办事么?二次议价到底最后以行政力量强制推行,还是有直接受害企业通过司法诉讼予以强制叫停,尚不可知。在党中央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今天,这其实不是一个很复杂、很深奥的问题,为什么就是不能解决?
五是医院拖欠药品货款应当采用行政的方法还是用机制的方法解决?并不明确。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采用行政方法制止拖欠款已经多年,却不见效。这是因为拖欠药品货款可以补充医院流动资金,可以理财增值获益,可以为索要返点返利提供要价砝码,这已成为机制。行政泛泛而谈的要求当然没有机制的力量大。
协会提出“虚结算、实支付”的方式,即药品企业和医院只进行送、收货的结算,医保部门凭此结算向药品企业实际支付药品货款。这就取消了医院拖欠药品货款的动机和机会。
如果采取这种行政管理创新的方式,长期大额欠款完全可以彻底根治,当然这会影响一些主体的经济利益。连药品加成这种合理的卖药成本都可以以破除以药养医的名义取消,占用药品企业资金为医院获利难道不是更加应该取消吗?
六是医药商业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并不明确。
在药品采购中,医药商业的功能发挥是现代社会分工决定的,也是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现在政府部门不允许医药商业企业参加招投标,不允许中标企业自主选择配送商,不允许医院向医药商业企业下订单、做结算,是市场经济的倒退,是社会进步的倒退。
政府部门不应该以行政强制来取舍和选择决定医药商业企业进入采购,也不应该把医药商业企业矮化成为物流配送企业,应当尊重工业企业的合法选择权和商业企业的合法经营权。